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429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

法定代表人:刘拴平,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标的款为3348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法律义务。

2.本院先后三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登记情况及银行开户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存款。

3.本院于2022年5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委托平台委托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前往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身份信息于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4.本院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近三年关联的案件进行查询,经查询近三年被执行人有多起终本案件和正在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标的几百万元。

5.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拴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邮寄送达,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明确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

上述执行信息,有查控反馈表、询问笔录、委托手续材料等在卷佐证。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和传统查控。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全案标的款未执行到位,但申请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且亦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德智

审判员  杨金光

审判员  陈 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