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1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2********,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观堂乡牛王庙行政村王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宇,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26091803,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拴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鹿邑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5005917328Y。
法定代表人:何东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荆武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