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61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2********,住河南省鹿邑县观堂乡牛王庙行政村王庄**。
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26091803。
法定代表人:刘抨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鹿邑县赵村乡前李小学,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前杨村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5089036295E。
法定代表人:彭飞,该校校长。
被告:鹿邑县赵村乡胡天小学,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胡天村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50890362521。
法定代表人:潘雪峰,该校校长。
被告:鹿邑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真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5005917328Y。
法定代表人:何东玉,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赵村乡前李小学、鹿邑县赵村乡胡天小学、鹿邑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荆武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