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道1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街道高铁广场南路客运站西侧服务大楼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3)豫061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3)豫061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祁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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