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145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梁园区平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睢阳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曾用名: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睢阳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