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21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凤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诉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雷 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