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21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凤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诉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雷 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