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1620号
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博爱路238号宏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瑞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富国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口岸路36号华汇商务楼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军,公司经理。
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市22小区幸福路246号。
负责人:李彦军。
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富国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安装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田梦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