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427号
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33684E。
法定代表人:曹某。
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37642996。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9元,由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项鹏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 芳
书 记 员 乔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