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富先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4593号
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瑞杰,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33684E。
住所:河南省长垣县博爱路238号宏瑞大厦。
被告:盐城市富先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41330023F。
住所: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原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富先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