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1590号
申请人: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33684E。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财富广场A座十楼。
法定代表人曹瑞杰,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96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邹平县圣博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245806XY。住所地邹平市孙镇霍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圣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626民初49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圣博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庄田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倩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