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民抗63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超美,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博爱路**宏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瑞杰,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div>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嘉林,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经理。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终79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监〔2021〕150000001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闫少波
审判员  张国婷
审判员  陶格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