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话与***、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4585号
原告:**话,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正云,天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长垣县博爱路**宏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33684E。
法定代表人:曹瑞杰,总经理。
原告**话与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话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宣判前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话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全部退还原告**话。
审判员  李其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根琼
书记员邓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