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141号
申请人:濮***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与**高速北路10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省长恒县***238号宏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濮***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吊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濮***吊装有限公司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