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濮某某吊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141号 申请人:濮***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与**高速北路10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省长恒县***238号宏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濮***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吊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濮***吊装有限公司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