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6762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北区,身份证号:41072819********。
原告:***,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北区,身份证号:41072819********。
原告:***,女,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身份证号:41072819********。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0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北区0222号,身份证号:41072819********。
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33684E。
住所:河南省长垣县***238号宏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3238835H。
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二十一街坊一、三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受理,***、***、***于2022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多交的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