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牛永江、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淇滨民初字第983号
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献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金广,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张金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牛永江,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永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35元,由原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窦立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