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603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353号淇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进行执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鹤壁市煜东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泗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煜东气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豫0603民监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剩余执行内容为行为执行,因客观原因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再审结果确定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本院也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后,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政
审判员马保军
审判员付高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