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民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353号淇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3)豫06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
本院认为,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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