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与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611民初19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353号淇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宇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判决被告宇航公司返还租赁的土地30亩;2.判令被告宇航公司腾清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并支付2022年1月1日至实际交付日期间的占用费,按照15万元/年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宇航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宇航公司长期租赁我村委会位于鹤壁市××庄××路东的土地30亩,每五年为一个租赁周期。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基本情况为租赁土地面积30亩,租赁期限5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笔误打印为2022年),租赁费及支付方式为租金为每年陆万元,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每年12月份交付下一年的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宇航公司既不续租另签合同,又不返还土地。经我村委会多次催促,至今仍占用且拒不返还租赁的土地。为维护我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宇航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原告**村委会继续将土地对外出租,同等条件下,我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现***在协商续租事宜,如协商不成或者我公司放弃优先承租权,我公司自愿腾清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并返还土地。我公司同意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费用,但原告**村委会请求按照15万元/年的标准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地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协商,对甲方原占有乙方的土地,重新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30亩,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五年为一个周期;二、每年租金为伍万元整;三、每年12月份交下一年租金;四、合同到期后,可随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土地基本情况:租赁土地面积30亩。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5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租金为每年陆万元,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每年12月份交付下一年的租金。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土地使用权;2.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租金;……4.租赁期满,乙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尊重甲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甲方正常的经营活动;2.负责协调处理甲方与乙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甲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3.除收取租赁费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另查明:案涉土地位于鹤壁市大白线**路段东,共30亩。 原、被告均认可土地租赁费缴纳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租地协议》、《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租地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案涉土地租赁期限5年,结合《租地协议》约定内容以及被告宇航公司缴纳租金截至时间,应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案涉土地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案涉土地租赁期已于2021年12月31日期满,且被告宇航公司已主张该日期限届满,故原告**村委会和被告宇航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对原告**村委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租赁合同届满后,被告宇航公司应返还租赁物,故本院对原告**村委会要求被告宇航公司腾清土地附着物并返还案涉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村委会要求被告宇航公司按照15万元/年的标准,支付2022年1月1日至实际交付日期间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原告**村委会主张15万元/年未提交证据证明,结合《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参照6万元/年确定土地占用费,本院酌定被告宇航公司按照6万元/年向原告**村委会支付土地占用费,自2022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清并返还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位于鹤壁市大白线**路段东的土地30亩; 二、被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占用费(按照6万元/年,自2022年1月1日计算至交付土地之日)。 三、驳回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60元,被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