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民初1306号
原告:鹤壁市煜东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壁市煜东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宇航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鹤壁市煜东气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煜东气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煜东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原告鹤壁市煜东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