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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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447号
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