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久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久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2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11民初1212号
原告鹤壁市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江苏久通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鹤壁市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9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鹤壁市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