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03民初9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原告*全新与被告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6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6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审判组织“审判员***”变更为“审判长***”,增加“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靳红英
审判员楚新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