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201号
原告:河南亿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市辖区开发区东杨工业区东杨大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跃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协商谈判、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撤诉、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物、签收相关法律文件等。
被告: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小庄桥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邓少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亿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德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02元,减半收取963.01元,由原告河南亿德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明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