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小庄桥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邓少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高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四
书记员 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