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铭闳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273号
原告:上海铭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陈彷公路4925号(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志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锡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宝善桥村。
法定代表人:童海钧。
原告上海铭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铭闳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铭闳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铭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学培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汪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