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132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2020242P(1/6)
法定代表人:***。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以与被告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