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85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5日生,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61893144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2020242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云南乐旁松露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KL9JG7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南华县。 原告**诉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乐旁松露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6.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普娅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