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85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5日生,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61893144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2020242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云南乐旁松露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KL9JG7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南华县。
原告**诉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乐旁松露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6.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普娅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