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力源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力源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新2123民初630号
原告:新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逊县北大街胜利5巷42号。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托克逊县X街胜利X巷42号,公民身份号码:6521229780320XXXX。
被告: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逊县工业园区一辅道南西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X,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诉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神禾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4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201403008的10KV线路架设及100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31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迟迟不能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0日,原告***能公司与被告****司签订了10KV线路架设及100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10000元。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工程期限、双方负责事项、争议解决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第五条对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约定为: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电前乙方给甲方出具工程款税务发票,甲方一次性给付剩余工程款310000元整。受被告公司委托,乌鲁木齐市鸿明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对该合同内容作出设计说明。新疆电力公司吐鲁番供电公司对被告的用电申请,作出供电方案答复并同意被告公司增容1台1000千伏安变压器和10千伏配电工程。2014年3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委托书,将新装1000KVA变压器工程全权委托给原告负责施工。原告施工后,被告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原告***能公司与被告****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司委托被告进行建设施工,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并支付工程款。本案中,被告****司在委托原告施工后,对原告提交的工程及竣工报告不予以验收,已长达两年之久,应当认定原告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