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926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濮阳市。
被执行人: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住范县。
本院在执行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18240.2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