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悦萌全鸡快餐店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644号 原告: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路西(水电气讯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悦萌全鸡快餐店,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73号。 经营者:祝兆彬,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濮阳市市区联谊商场,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范县。 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444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悦萌全鸡快餐店、濮阳市市区联谊商场、***,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搬出原告的房子,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悦萌全鸡快餐店向原告支付其占房屋产生的租赁费暂计45万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2日,原告购买第三人的房产。2019年,被告无理取闹,擅自半斤涉案房屋并进行营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被告找理由拒不搬出。被告已侵犯原告的使用权,为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位于濮阳市东侧,建筑面积为940平方米,1993年6月26日登记在原濮阳市京开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濮房字第0××5号。2019年9月12日,原告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濮阳市公物拍卖行拍得该房产,双方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根据该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该房产现应属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所有,虽然原告通过拍卖行拍得该房产,但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原告也未提交其在拍得该房产后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排除妨害,搬出该房屋,主体资格不符,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市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