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324民初2071号
原告新疆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王龙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康,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居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纬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韩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纬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55元,退回原告新疆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17177元,剩余17178元由原告新疆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拜春梅
人民陪审员 张丽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