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223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路南润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龙元,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金沟河镇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麻庆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润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文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新422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新42民终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合计690,656.8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麻庆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如实申报财产;麻庆明称其一直在外地为新疆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翠山滑雪场寻找合作伙伴而奔波,未按要求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在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鑫海文化公司名下车辆信息,已查封鑫海文化公司名下全部四辆车辆,因未查找到具体下落,无法进行处置。
三、在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鑫海文化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未查找到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该公司下属的翠山滑雪场营业用楼及附属库房以张贴封条的方式进行了查封;因翠山滑雪场无用地手续,所属建筑物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无法进行评估,故本院仅予以查封,未进行处置。
四、在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鑫海文化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和网络银行存款信息,冻结并扣划回51,000.71元,申请执行人昊润建筑公司按债权比例分得案款6,525元,已进行了发放。
五、因被执行人鑫海文化公司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全部予以冻结。
六、因被执行人鑫海文化公司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陶
审 判 员 徐 韬
审 判 员 赵志莲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