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玛纳斯宏昊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玛纳***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罗俊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清润,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王龙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玛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玛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34,097.64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11,741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934,097.64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沙湾县三道河子镇51区人民路130幢17层(0001182号、0001181号、0001180号)房产已经被本案轮候查封,因该不动产沙湾市法院首封,故本案暂不进行处置。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玛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玛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龙元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玉新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罗归海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法 官 助 理   李纪坤
书  记  员   孙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