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执2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吴定红。
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路南润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龙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350000元,同时应承担迟案件受理费3275元,承担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5199元。2021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3532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5月15日共4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包括不动产、车辆、民政、银行、工商总局、证券、保险、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提起查询,查询反馈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随即依法冻结了其名下2个银行账户。
3.2021年5月至14月,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追加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5月18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十辆机动车手续,但均未实际扣押,本案中无法处置。
5.2021年6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令查明,被执行人系4起案件被执行人,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6.2021年6月10日,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余353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帅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