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路南润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龙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粮仓街
法定代表人:王龙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喀布其克路
法定代表人:郭征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杨祥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34,580.11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034,580.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其名下车辆、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无余额。
3.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向乌鲁木齐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邮寄协助查询函,查询其财产线索及下落
5.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根据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终本通知书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阿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