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4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路南润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龙元,该公司总经理。

***与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751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26751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土地、工商、不动产、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全国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登记的×××号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将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友康

审  判  员   仲玉新

审  判  员   张传永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法 官 助 理   杨 赛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