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7169号
原告: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半壁店(齿轮总厂车桥分厂)5幢209。
法定代表人:马中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章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红。
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姜峰。
被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C46。
法定代表人:祁春田。
原告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昕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