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03民初117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半壁店(齿轮总厂车桥分厂)5幢2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为二人以上,且与本院立案的(2023)内0303民初1051号案件为诉讼标的共同、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内0303民初105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