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262号

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路**北京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2614899K。

法定代表人:邓泽林,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路**北京创业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219127XB。

法定代表人:孙玉静,经理。

被执行人:邓泽林,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孙玉静,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陈旭,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许家荣与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泽林、孙玉静、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泽林、孙玉静、陈旭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泽林、孙玉静、陈旭未申报名下财产情况,2020年5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泽林、孙玉静、陈旭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玉静、陈旭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核查,被执行人孙玉静名下存款账户为社保账户,本案无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旭在光大银行的存款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北京银行的存款账户为社保账户,本案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泽林、陈旭名下有车辆,经核查,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泽林、陈旭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无法处置。

3、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泽林、孙玉静、陈旭送达限制消费令。

4、2020年8月9日,到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泽林、孙玉静、陈旭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邓泽林、孙玉静名下房地产登记为失效权证,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旭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8月9日,到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无法找到。

6、2020年8月9日,到被执行人邓泽林、孙玉静、陈旭登记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邓泽林、孙玉静、陈旭已无法找到。

7、2020年8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泽林、孙玉静、陈旭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为执行诉讼费案件,申请标的额199050元,无执行到位案款,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泽林、孙玉静、陈旭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人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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