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讯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6执1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讯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滨海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飞,工程主管。
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法定代表人:邓泽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口讯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琼0106民初1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尾款15298.87元、滞纳金764.94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京NXX**陆地巡洋舰霸道牌汽车、京NXXX**大众牌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对外投资的工商信息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泽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发函请求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工程尾款15298.87元、滞纳金764.94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到位。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何醒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琦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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