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邓泽林,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邓泽林。

本院在执行***与**、邓泽林、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邓泽林、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丛 喆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