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向慧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755

申请执行人:向慧,女,199112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542228室。

法定代表人:邓泽林,总裁。

向慧与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53日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8]173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慧于201811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55 113.66元。本院于2019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因有其他案件在先冻结,且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本院无法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

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慧申请执行的工资55 113.66元,已执行0元,尚有55 113.66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泽林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汉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昌劳人仲字[2018]173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恩同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