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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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3768号
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4206528。
法定代表人:万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4405343XL。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