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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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474号



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4206528。




法定代表人:万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长丰西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240025564325。




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昱,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以(2021)浙0424民诉前调2290号立案,因原告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项目价款进行鉴定。在上述鉴定结束后,于2021年10月29日转为(2021)浙0424民初4474号。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关于鉴定费10581元,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在下次处理涉案工程款时再行处理,故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643元,由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