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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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424民初4139号
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4206528。
法定代表人:万震,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4405343XL。
法定代表人:张凯锋,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娟、黄婷,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后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由审判员谈其竞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娟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后,本院依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本案依法转成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谈其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晓文、人民陪审员陶金伟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已变更):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6630元及评估费1234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初,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秦山长川坝社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建设被告秦山长川坝社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项目,工期为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预计工程价款111510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并如期完成承揽项目。经竣工验收并经鉴定机构评估鉴定,工程结算总价为1196630元,但被告仅付款830000元,余款366630元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答辩称: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没有异议;对鉴定报告中的工程造价1196630元没有异议;评估费双方应合理分摊。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3月12日,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秦山长川坝社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秦山长川坝社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造文化综合楼一幢,建筑面积755平方米,舞台2**平方米,出入道路硬化86平方米,绿化草坪改造1900平方米,广场铺设1000平方米,新增围墙60米;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工程总日历天数为18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与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1115102元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5301元、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9月30日竣工验收。
另查明:被告共支付工程价款830000元。后双方因无法就工程总造价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并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后本院委托浙江**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意见为案涉工程造价为119663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2342元。
本案中,原、被告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报告都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366630元,因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2342元,因双方未能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此均有责任,故该费用应由双方均摊即被告应负担617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66630元及鉴定费6171元,合计372801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85元,由原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被告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6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谈其竞
人民陪审员陶金伟
人民陪审员邵晓文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陈冬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