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建材陶瓷市场莹通灯饰商行、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2952号 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莹通灯饰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以东、二号路以北、月溪路以南建材陶瓷市场灯具区A4幢212-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B9CBYOR。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天城花园11幢3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4206528。 法定代表人:万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莹通灯饰商行与被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莹通灯饰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王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