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7628号

原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天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硕,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君,北京璇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航天信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硕,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9年7月8日。

二、工作岗位:产品经理。

三、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的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试用期自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止;劳动报酬约定按照甲方《薪酬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确定。

四、月工资标准: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在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航天信息公司为**已经发放的月税前工资为(元):7641.55、9814.1、7641.55、7469、7469、9312、9312、8924.75、19
517.2(其中包括奖金9023、过节福利费2000)、8880.6、9312、8880.6、8017.8;**的2019年年终奖及过节费为20 651元。

五、离职时间及原因:2020年8月3日,**以“家庭原因,不能继续在北京工作”为由申请离职。2020年9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六、有关户口事项的约定:2019年7月8日,航天信息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如下:一、甲方拟招收录用乙方,并在乙方已录用且试用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含)以上前提下,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去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口,乙方清晰知晓:1、进京户口指标属稀缺资源,甲方是在于乙方同年招收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择为乙方落户,占用了同等条件下同届应届毕业生的落户资源;2、如成功办理落户,乙方应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为甲方连续服务满五年(以下简称“服务期”);3、乙方落户后,在钱款规定的服务期内单方面提出离职,会对甲方未来户口指标数量的获批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前述服务期期限届满前,乙方因任何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服务),应根据本协议约定赔偿甲方的损失。二、鉴于本协议第一款,如乙方在前述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总额为200 000元。如自乙方证实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第五年之前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服务),需全额支付赔偿金;自第五年期,乙方已经服务的服务期限可折抵部分赔偿金,原则为工作满四年折抵赔偿金总额的85%。满五年折抵赔偿金总额的100%。……十二、乙方确认并承诺:以上内容本人均已阅读并理解无误,自愿签署。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本人自愿无条件支付赔偿金;协议还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

航天信息公司为**办理了北京户口,**于2020年4月23日从公司处借出户籍卡未归还。航天信息公司主张**的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按约赔偿其损失,损失具体为户口的稀缺性难以用具体价值衡量、**应在服务期提供的劳动产出、对其他相关人员产生的不良示范作用、招聘成本、办理落户手续的费用、培养费等,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预估了上述损失为20万元。

**对航天信息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公司未举证证明损失、补充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且**离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因**患有精神疾病必须回老家养病只能提出离职。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等若干,其中显示:2019年10月25日,其就诊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病史为“今年5-6月份找工作时焦虑、心情不好,曾服用过两周百洛特,因为不适未规律用药……后来找到工作中,对工作环境不太适应……后来于家人积极沟通,准备回家工作,情绪有好转”,诊断意见为“抑郁状态”。2020年5月24日,航天中心医院门诊复诊病历显示,门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2020年5月26日门诊复诊病历显示,门诊诊断为“软组织感染”。2020年6月4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病历显示,现状为“去年考虑过抑郁状态……当时是因为工作不满意……最近上班挺好的。目前情绪及兴趣爱好尚可”。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6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弥漫性腹膜炎、急性阑尾炎、肾结石。

航天信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自述曾经与家人沟通已经有了回家工作的打算时户口尚未办理完毕,但**未与公司沟通,且并未显示其心理状态不好系与工作相关。且在2020年6月的病历中显示上班挺好的,故其生病于工作无关,无法反应其离职原因系身体原因。**系因家庭原因离职,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与航天信息公司在《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中约定航天信息公司为**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的代价与成本,**承诺在航天信息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自愿公平原则。**在知晓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亦知晓其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后,入职刚满1年时即提出辞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航天信息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故本院根据**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航天信息公司实际损失情况,参照**的月工资情况酌定**向航天信息公司赔偿损失80 000元。对于航天信息公司的过高的诉请,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七、仲裁请求:航天信息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八、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2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航天信息公司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二、驳回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莉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