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4740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妍,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天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亮,男,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事务主管。
第三人:北京航天世纪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1幢2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莉莉,女,北京航天世纪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运营主管。
第三人: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中国航天大厦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支俊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女,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硕,女,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内控管理。
原告***与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公司)、第三人北京航天世纪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设计院)、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斌独任审判。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580元,原告***已交纳,依法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韩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库颜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