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2567号
原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广源新都汇十六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3245860076。
法定代表人:韩文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申,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汝阳县凤山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60054221818。
法定代表人:赵惠瑕,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122.44元,由原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