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宁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8民初1700号
原告:洛宁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洛宁县福宁大道福宁御府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68177769OM。
法定代表人:王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丹,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韦金贵,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贺金乐,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身份证码410328198405263518。
被告:贺喜民,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韦北海,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身份证码410328195309213517。
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广源新都汇十六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324586076。
法定代表人:韩文爱。
被告:洛宁县妇幼保健院,住所洛宁县凤翼中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84165976648。
法定代表人:马清涛。
原告洛宁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韦金贵、贺金乐、贺喜民、韦北海、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宁县妇幼保健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洛宁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宁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萍萍
书 记 员 贺娟娟